则 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审判、执行、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为本院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审判、执行、行政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审判、执行、行政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审判、执行、行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本院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指导需求,确定本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院党组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重新提请院党组会审议,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条
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构建本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司)、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等,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请示批准文书。
第七条
(一)非涉密项目,建设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非涉密项目,建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委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请院党组会审议;
(三)涉密项目,需依据保密规定的要求,向相关保密机关申请和报备。经批准后,根据保密机关的指导进行建设。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
第八条
(一)建设项目由本院资金自行投入的,由本院综合办公室的财务部门对支出的资金,已经院党组会决议和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管控;
(二)建设项目需向上级机关申请资金的,由综合办公室起草资金申请请示,经院领导审核后交由政治部统一拟制制式公文。
第九条
建设不需要联调联试集成服务的硬件设备或可直接部署的商品化成熟软件,综合办公室可直接验收;
建设需要联调联试集成服务的硬件设备或可直接部署的商品化成熟软件,综合办公室需联合相关部门综合验收。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第十条
项目主导建设部门应当接受院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为项目主导建设部门,对审判、执行、行政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务信息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综合办公室可以对其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为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保密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信息化系统运行安全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绩效评价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部门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相应处分。
则 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31 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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