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我院将执行案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交由快执组负责快速办理,立案后,首先分案至集中执行查控组,由该查控组集中完成案件的财产查询工作以及保全案件的办理工作,对于简易案件,由集中查控组交由快执组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对通过集中“五查”后,在一个月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其他案件交由普执组办理。实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分段集约的有机结合。
一、案件的办理原则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要以严格依法和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执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细办理。
第二条 建立简易快执案件集约办案模式,合理设置集中执行查控组内部的业务分工,切实做到集中办公、集中送达、集中查控,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办案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集中执行查控组和集中执行实施组人员的考核方法及办案指标,建立健全与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相适应的人员分类考核体系。
二、案件的分类
第三条 案件的分类,简易快执案件可包括以下几类:
(一)可快速执毕的行为执行案件;
(二)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等可足额清偿的执行案件;
(三)可直接执毕的刑事移送执行案件。
(四)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及时履行的;经过财产查控及与被执行人初步接触,被执行人能即时主动履行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能即时履行的完毕的案件。
(五)其他简单易执、易结,可快速执毕的案件。
(六)经初步调查核实,无任何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
(七)其他可以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执行程序: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二)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
(四)上级法院监督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五条 简易执行案件在快速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在一个月内未能执行完毕的;
(四)其他有关情形。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可直接执行的案件;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追加被执行人;财产拍卖难以及时变现的
三、案件的流转
第九条 所有执行案件统一由查控组向立案庭签收制作线下查询手续后立即交付快执组,完成财产查控及制作法律文书并邮寄后,简易案件执行团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筛选、繁简分流,将简易案件直接办结,普通案件交回内勤组(1个工作日内),由内勤组进行二次流转分配给普通案件执行团队(1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经快执组甄别,属于普通执行案件,或简易执行案件需要转为普通执行案件或直接可以进行财产处置的,须经执行局长批准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各执行组执行。
第七条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案款足额的,原则上20日内执结,不能及时执结的,30日内流转至各执行组。
第八条 简易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可能无法执结,或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执结的,需要移送其他组别执行的,交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案件,并随案说明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已实施的强制手段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承诺的履行方案等情况。
第十条 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后,由查控组进行分配,交由恢复执行案件团队办理,但须由原案件承办人继续办理的除外。
一、案件的分类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三类。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及恢复执行案件精执细办。
第二条 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限为两个月,包括以下几类:1、可快速处理的仲裁案件、知识产权案件;2、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追缴诉讼费案件、涉刑事罚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3、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4、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5、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6、其他在两个月内可简易快执的案件。
第三条 普通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2、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3、社会矛盾大、执行标的3000万元以上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4、在两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恢复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符合恢复执行规定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需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案件;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需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案件;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5、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
二、案件的流转
第五条 所有执行案件统一由简易案件执行团队向立案庭签收,并负责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5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完成财产查询后,简易案件执行团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筛选、繁简分流,将简易案件直接办结,普通案件交回内勤组(1个工作日内),由内勤组进行二次流转分配给普通案件执行团队(1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后,由内勤组进行分配,交由恢复执行案件团队办理,但须由原案件承办人继续办理的除外。
第八条 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后每满6个月,由内勤组列出清单,交由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团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执行团队及辅助组织
第九条 组建2至3个简易案件执行团队,每个执行团队配置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负责办理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
第十条 组建普通案件执行团队,每个执行团队配置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0.5名司法警察,负责办理普通案件。
第十一条 组建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团队,每个执行团队配置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0.5名司法警察,负责办理恢复执行案件。
第十二条 设立内勤组和外勤组,内勤组由2名法官助理加2名书记员组成,负责案件二次流转分配及司法统计、案款管理、后勤服务等辅助性事务。外勤组由6名法官助理加1名书记员组成,负责统一办理需外出执行的财产查控事务。
四、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执行法官审批:
1、执行通知书;
2、财产报告令;
3、查询及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律文书或公函;
4、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的法律文书;
5、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及截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至本院代管款账户的法律文书;
6、查封、处置拍卖公告,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告或通知;
7、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多个案件参与财产分配;
8、执行费计算收取;
9、评估、拍卖和产权变更费用的支付;
10、拍卖保证金的退付;
11、一次性从法院账户划付代管款人民币200万元以下;
12、经庭长、副庭长审批通过报告或请示,据此需制作的法律文书;
13、执行完毕的结案审批;
14、除由庭长、副庭长审批之外的其他文书。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执行实施庭庭长、副庭长审批:
1、解除查封、扣划、冻结的报告;
2、银行扣划或截留提取收入到法院代管款账户之外账户的法律文书;
3、委托中介机构对涉案财产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报告;
4、委托执行;
5、对涉案财产过户的报告;
6、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报告;
7、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8、一次性从法院账户划付代管款人民币200万元至500万以下;
9、其他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或报告;
10、行为执行案件法律文书;
11、终结执行、退案、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的报告;
12、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完毕案件外的结案审批;
1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的报告;
14、经院长授权,扣除执行案件期限。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6:15:1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