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百于:
原告赵爱民诉被告于海龙、第三人刘百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周 翠 电话:0431-82024899
邮寄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2800号
邮政编码:130011
案号:(2023)吉0192民初2719号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2-01 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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