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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长汽开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由:******** 上列当事人因********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 )长汽开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年 月 日 (院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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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0-31 0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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